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6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县管乡用”机制的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17号)等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0名。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人数
我县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0名(护理30名为补充单位空余编制,其余40名为乡镇周转池编制)。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及国家承认的学历;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具体见附件1)。
“年龄条件”中“35周岁以下”为“1983年4月16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七)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